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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协议书,医疗费赔偿协议书,能不能证明雇佣关系

2024-10-10 10:10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医疗费赔偿协议书,医疗费赔偿协议书,能不能证明雇佣关系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因产生矛盾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调解达成协议化解纠纷,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双方即便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2013年10月11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说不,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焦某于2011年到甘肃省武威市沙子沟建筑楼房,由被告刘某为原告分配干活,承诺原告的工资为每日130元,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协议。2011年11月1日,原告在该工地拆架子时从七层楼房的架子上摔下约10米处的架子板上,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颈四椎体滑脱并棘突骨折,采用颈托固定术治疗,十余天后出院在工地休养。后被告让原告到医院复查,经检查,颈椎脱落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原告第二次入院治疗。

2011年12月22日 ,被告要求原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焦某在工地干活受伤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焦某伤情:颈4椎体滑脱并棘突骨折,其余无伤。经在医院治疗痊愈出院,医疗终结。医疗费由刘某全部承担。第二条约定:因焦某提出辞工回家疗养,经双方充分协商,刘某一次性补偿焦某各项损失(包括已干工资)共计玖仟伍佰元整,一次性补偿费用到位之日起,双方脱离关系。第三条约定,日后就焦某受伤问题,不再向刘某及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9500元,并派人将原告送回原籍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在甘肃省的医院两次住院所花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回原籍后,原告又两次在舞阳县的医院进行治疗和手术,两次住院共支付医疗费等19968.54元。因医疗费等问题,焦某与刘某协商不成,焦某起诉至该院。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焦某于2011年11月1日因工伤致颈椎骨折脱位并颈脊髓损伤,右上肢与左下肢肌力Ⅳ级弱,构成七级伤残。随后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还是七级伤残。

该院认为,原告由被告发放工资,并由被告安排原告的劳动,原告受伤后由被告负责为其治疗,且原、被告因原告受伤达成了赔偿协议,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明确。被告主张其本人并非雇主,属受他人雇佣,为原告发放工资及安排劳动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不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被告对原告受伤后如何处理经双方充分协商已达成了一次性赔付协议,且已履行,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的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原告远在千里之外,在医院治疗期间求助于被告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痊愈出院,医疗终结”与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多次住院治疗及构成伤残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因此,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层建筑作业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身受到伤害,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受害后果,原、被告可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遂该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经原、被告质证,该院依法作出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焦某各项损失206549.66元的70%,计144584.7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根据协议已支付的9500元在赔偿款中应予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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